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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轻工科学技术学院导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此办法是基于《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2015 制定的学院管理办法,导师应同时学习和恪守学校规定,导师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规章制度一旦违反,学校有权依照上级文件进行惩处。

第一条 导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为人师表;身体健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按照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职称2年(含)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后1年(含)以上

(二)有明确的符合本学科发展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招收硕士生当年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当年可支配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四)每年5月初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的教师进行年度审核,确定下一年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下一年的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三条 校外兼职导师聘任参照校内导师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负责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原则上,校外兼职导师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是部属院校、省部级以上研究机构国外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校外兼职导师只能担任第二导师。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导师,构建“双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校内导师资格认定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校外实践导师(合作导师)的资格认定详见《北京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办法》。

轻工科学技术学院

2019年9月制定

2021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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